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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涉受贿等数罪被判死缓 [打印本页]

作者: Aly    时间: 2011-9-17 01:14:55     标题: 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涉受贿等数罪被判死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晓枫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晓枫在担任重庆电视台台长、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总裁、重庆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904万余元。此外,2005年9月,李晓枫利用担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裁、重视传媒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北京某广告公司负责人翟某,共同挪用重视传媒公司公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该广告公司的营利活动。2006年4月,该广告公司将300万元归还重视传媒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晓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及侄女收受贿赂665万余元,还伙同林某、周某、刘某索取他人财物4239万余元。李晓枫个人共计非法获取财物价值146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所犯数罪应实行并罚。

李晓枫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在伙同林某等人受贿中具有索贿情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退回实际所获的绝大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同时,李晓枫到案后,主动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对挪用公款犯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伊尚母婴    时间: 2012-6-10 06:13:26

依法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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