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交通法规§21 客运章
(1a) 按规定必须配备安全带的机动车辆乘载13岁以下身高不满1米5儿童时,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参见1991年12月16日参议会91/671/EWG准则第2条第1段C有关安全带责任和机动车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责任(ABl. EG Nr. L 373 S. 26),以及2003年4月8日欧洲议会和参议会2003/20/EG准则第一条第3点(ABl. EU Nr. L 115 S. 63)补充更新。
例外情况:
1.超3.5吨客车;
2.当因为后座上安装了其他的儿童安全座椅而无法再安装时允许4岁以上儿童只系安全带;
3.出租车 和
其他轿车,当符合客运法规§22(参见§22 des Personenbeförderungsgesetzes)所述情况时,
只有当正规运载无法实现时,在后座使用官方认可和适合的儿童座椅的规定可以适当放宽。此时最多允许用儿童安全座椅装载两个体重满9公斤儿童,且在其中至少一个体重在9到18公斤的儿童确保安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正规承载儿童可行时,此例外无效。
(1b)无安全带配备的车辆禁载3岁以下儿童,满4岁身高不满1米5儿童乘坐此类车辆必须坐后座;
以上两条不适于公共客车。
儿童安全座椅的官方许可证
儿童安全座椅的官方许可证是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核对标准第44条 ECE-Prüfnorm Nr. 44 取得。
ECE的核对标签通常是
橘黄色。 这里1是表示德国。此外还有03101001 核对号,ECE R 44/03 按ECE R 44/03测试和允许生产,Universal 字样,表示适合几乎所有的车辆和座椅,Mustermann GmbH 生产厂家。
儿童安全座椅的基本结构有:Babywannen und -schalen 婴儿提篮,婴儿座椅;Reboard-Sitze und -Liegen 反方向儿童座椅;Vorwärtsgerichtete Kindersitze 正方向儿童座椅;Sitzerhöhungen加高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