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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辖区育龄群众(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前,应由户籍地居(村)委会出具婚育情况(婚姻状
况、子女情况及落实节育措施情况)证明,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本人一寸彩色登记照一张,到户籍地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三年,过期无效。
(二)流入本辖区的育龄群众(18-49周岁),未及时在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又暂时不便回户籍地
办理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一寸彩色登记照一张,在居住地居委
会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有效期半年,过期无效。
(三)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当日内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证明材料不齐的应
当告知当事人补齐后重新办理。
1.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④
属已生育子女的,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⑤违法生育的,提交《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2.审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
审查。
3.办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即填发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通知发证机构。
对证明材料提供不齐的、违法生育拒绝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
实情况的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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