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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及享受奖励和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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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7:17: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只生育了1个未满14周岁子女,已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

(2)夫妻婚后多年不育,自愿终生只依法收养1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的



办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签字盖章,连同生育证、出生证或



户口簿、落实节育措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夫妻各持1份)





奖励的政策: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从发证之日起及时书面通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凭证按规定给予



奖励和优待。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发给双方奖励金总额5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4周岁止。奖励金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城镇无业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从事业费



中发给;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奖励办法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村民,由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给;无工作单位的在校研究生,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



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给,送培、委培的在校研究生由其所在单位发给。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离婚



的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再婚夫妻符合条件者,重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有关



优待和奖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后可增发5%



的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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